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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

2015-01-21 09:08来源:河北新闻网作者:王春锐关键词:资源环境国土资源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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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国土保护和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国土保护和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国土保护和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保护和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意识,对在国土保护和治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编制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前,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级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国土资源环境状况,国土保护和治理的目标、任务、措施等事项。

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共同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用途管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重大项目建设、园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原标题: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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