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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

2015-01-21 09:08来源:河北新闻网作者:王春锐关键词:资源环境国土资源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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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治理责任人完成治理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经验收合格的,向治理责任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治理责任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治理责任人完成整改任务后,可以申请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依法委托治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实施国土资源环境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但是造成国土资源环境破坏的责任人除外。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从事治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治理产生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专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造林种草、坡耕地治理、沟道治理、小型蓄水工程建设和尾矿库综合治理,加强宜林荒山荒地绿化、水土流失治理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提高山区林草覆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矿、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活动的管理,构建山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禁止在山体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隐患区内从事采矿、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加强用水管理,推进节约用水,控制用水总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消减地下水采用量,促进采补平衡。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和保护,防止水体污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森林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点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或者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严格限制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提升耕地质量。耕地使用者应当安全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原标题: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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