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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

2015-01-21 09:08来源:河北新闻网作者:王春锐关键词:资源环境国土资源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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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有害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入农田,防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湖泊、水流等湿地采取退耕还湿、生态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扩大湿地面积;对污染湿地进行综合治理,防治水质恶化,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在湿地内擅自采砂、取土、违法排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草原实施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鼓励在条件适宜的草原区扩大退牧还草范围;在退化草场实施围栏封育、补播改良;在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禁止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严格的海洋生态红线管理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岸滩整治修复、人工湿地建设、上游综合治理、河口清淤清障等工作,修复受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和入海河口海域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养殖空间,控制养殖密度,恢复海洋生物种群和生物多样性。

禁止向海域违法排放陆源污染物。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保护和治理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开以下信息:

(一)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划分情况;

(三)财政资金保障的国土保护和治理项目实施情况;

(四)国土资源环境监测报告;

(五)国土资源环境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及预警信息;

(六)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七)重大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

原标题: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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