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政策正文

河北出台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

2015-01-21 09:08来源:河北新闻网作者:王春锐关键词:资源环境国土资源河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尚未确权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保护主体、保护义务和保护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补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土资源环境重大灾害应急预案。

国土资源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综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统筹协调国土资源环境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对国土资源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破坏,造成破坏的,依法承担治理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复存在的,由国土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治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对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范围、破坏程度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环境治理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治理实施方案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治理责任人应当制定治理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治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

(二)治理目标、期限;

(三)治理措施;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成治理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原标题: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资源环境查看更多>国土资源查看更多>河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