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评论正文

警惕环保领域的过行政化倾向

2015-01-21 14:18来源:E20环境平台作者:谷林关键词:环保产业环境监察环评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015年1月1日,25年来首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给了环保更多的重视,也为环保产业发展带来更多机遇。但E20环境平台首席合伙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傅涛提示:在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更要理性地思考环境行政行为的约束性问题,警惕环境环保领域的过行政化倾向。

环保部门的大规模扩编与中央精神背道而驰

傅涛介绍,2014年,可以说是政府的深改元年,政策频发。环保问题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不仅“环保部门将扩权”的报道见诸报端,不少地方环保部门也顺势扩编。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仅大半年时间,环保部门机构就增加了23个、编制增加142人、投入1.81亿元。类似的迅猛发展各省均有,在傅涛看来,加强环保部门的职能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如此快速的编制扩张,其实与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在我国政府精简的整体背景下,傅涛介绍,政府精简的主要方略之一是——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能做的公共服务,政府就不要做,采购公共服务即可。政府应该强化的是社会管理,但是社会管理政府要依法做,无法律许可的,政府不能做。以此约束政府的人员编制和行政行为。而目前,在环保领域,“几乎所有事情,只要与环保有关的,地方政府都有成立机构自己来做的倾向,要引起足够的警惕,不能因为涉及环保就可以放任。如地方迅速扩编的环境监察大队、监测中心,以及规划、监理、环评等机构部门,本来社会可以完成的,都由地方政府做了,环保部门人员迅速增加,与国家改革趋势形成大的反差。”

环保管理权力同样需要“被装进笼子”

在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等为内容,以合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和公民的权利。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如国防、教育、处理垃圾等。社会管理是以行政强制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傅涛认为,“社会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政府的社会管理行为坚决不能向公共服务领域扩张。这样的环保权力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需要被装进笼子里,不能无限制扩展,需依法行政。”而公共服务内容,需要尽量外部化——采购第三方服务、采购社会服务。如环评、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以及科技创新等等,都完全可以由社会化单位来完成,而不能由当地事业机构来独揽。

“对于纯粹承担政府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改革要求,应逐步撤消,转为企业化经营。”傅涛认为,除了执法的必要辅助之外,其他都可以由市场来做,由社会提供,在公共服务领域能够由市场提供服务的领域,最好不要存在事业单位。存在事业单位,从产业的角度,会造成挤出效应,不利于专业服务企业的发展。

政府应用向环境效果考核取代工作性考核

“在目前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即便是环保领域,非社会管理性事务,也都应该由社会化单位来完成。”傅涛说,如果都由政府或者事业单位完成,那将需要非常庞大的机构,花费更多的财政成本,却可能不如采购社会服务更高效。

傅涛认为,“目前环保部门职能膨胀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用工作考核代替效果考核。造成了以工作考核方式在过程管理上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实如果建立真正面向环境效果的管理体系,就可以通过社会化服务、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动员广大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中来,极大地简化政府观景管理成本。”对此,环保部污防司司长赵英民也同样认为:“国家对环境的管控,应该对环境质量的管控,而不是对污染物的管控。”

在市场成面,如果环保面向环境效果,政府可以定目标,采购环境服务,让市场来完成环境治理过程。这样不能服务过程的已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也能避免环保部门在过程环节的大部分管理成本。

原标题:傅涛:警惕环保领域的过行政化倾向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保产业查看更多>环境监察查看更多>环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