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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规范社会机构行为

2015-02-17 09:18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监测环保部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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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有关精神,近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何要出台《指导意见》?怎样对社会机构进行监管?记者近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

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600余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市场初步成型。一些地方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在环评现状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领域承担了部分监测任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环境监测能力与环境管理需求的矛盾。

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同样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由于起步较晚,社会环境监测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尽完善;二是监测技术人员对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规范掌握不系统,监测行为不规范,且人员流动性较强;三是部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或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暗示,杀价竞争、违规操作,甚至伪造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时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亟须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省级环保部门积极探索实践,规范行业秩序,保证数据质量。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自2013年起,环保部利用两年多的时间,组织开展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研究编制工作。并安排专人赴山东、江苏、浙江、四川、云南等省进行调研。开展了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相关项目课题研究,选取了江苏省作为社会环境监测监管试点省份开展试点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本着“积极引导、加快培育、规范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原则,对于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推进形成环境监测系统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环境监测新格局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哪些事项可以放开?

《指导意见》明确了全面放开和有序放开的环境监测服务事项。

其中,全面放开的环境监测服务事项包括: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

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的环境监测服务事项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测业务。

但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各地的政策准备、市场发育和监管水平各不相同,具体放开哪些监测业务、何时放开均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视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同时,鼓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和规范化。

原标题:培育监测服务市场 规范社会机构行为——《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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