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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全文)

2015-03-17 13: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保部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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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分析与评价

分析方法执行《关于印发<2011 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 号),没有列入的项目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评价标准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对GB15618 没有的评价标准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 号)。评价方法执行《关于印发<2011 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 号)。

⑺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2013 年土壤例行监测质量控制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完成质控报告。质控检查等要求将另行下发。

⑻报送时间和要求

10 月15 日前,各市州站负责完成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完成数据(*.xls)和监测报告(*.doc)的汇总和编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⑴监测范围

8 个市(州)18 个县,有贵阳市的花溪区,遵义市的赤水市,安顺市的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六盘水市的水城县,毕节市的七星关区、威宁县、赫章县,铜仁市的江口县、沿河县、印江县、石阡县,黔西南州的望谟县、册亨县,黔南州的荔波县、平塘县、罗甸县。监测对象为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质量。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需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开展和具体任务详见《贵州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

⑵监测内容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村庄监测和县域监测两个层次。在村庄监测层次上,监测所有必测村庄(每年固定监测的村庄),同时在每个县域至少选择3 个村庄;在县域监测层次上,以县域全境为监测区域。具体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贵州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综合村庄层次和县域层次的监测结果,从点到面评价县域农村环境质量,反映我省农村区域环境状况及其变化。

⑶监测方法

详见《贵州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进一步加强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⑷监测频次

详见《贵州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

⑸评价方法

参照执行《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14]1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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