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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全文)

2015-03-17 13: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保部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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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报送时间

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本行政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季度的后3 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5 月和10 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

测数据;10 月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同时,11 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版)。

二、污染源监测

(十二)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

⑴监测范围

《2015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

⑵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

对排污口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按季度开展比对监测。其他自动监测系统按照每季度不少于25%抽测比例,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浓度值开展比对监测。

⑶监测项目

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 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黔环通〔2015〕40 号)执行。

⑷监测时间和频次

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 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黔环通〔2015〕40 号)执行。

⑸监测任务分工

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 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黔环通〔2015〕40 号)执行。

⑹监测结果报告

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 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黔环通〔2015〕40 号)执行。

2.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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