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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总量控制如何调整?

2015-03-19 09:23来源:新环境微信关键词:环境监测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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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国环境保护规划应该是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统筹的规划,但目标指标中一直缺项约束性的生态保护指标。因此,环境保护规划往往变成一个“残废”的污染治理规划。在制定十三五环保规划时,特别是国家层面,应该设立生态保护规划目标指标,还要具有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MRV)要求。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规定各个地方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由于各地自然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肯定不能搞一刀切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最后,十三五环保规划要关注全球环境问题,特别是气候保护问题。在国家整个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峰值目标框架下,设定2020年的二氧化碳预期排放总量控制,而且根据“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把二氧化碳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地方和重点排放源。加强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协同控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胡京南:

环境监测数据应该完全公开,让社会各界都有机会研究其中规律,充分发挥基础数据的作用。另外,应该加强路边空气质量监测,这样可以更好反映人群暴露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制定大气质量改善目标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降低污染物年均浓度,二是减少重污染天数,这是公众最关注的问题。让公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治污效果,并与公开的环境监测数据趋势一致,政府信息的公信力就会不断提升。

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手段不是目标,可弱化总量减排的目标考核,但要强调工作。大气质量改善需要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加强一次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的减排;对于来源非常复杂的污染物,可选择重点行业总量减排。

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理事会主席颜梓清:十二五期间,环保规划执行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家底不清,没有颁布污染总容量和允许排污量;二是测量装备技术方法不统一,污染数据的可靠性差,检测设备五花八门,各政府部门推脱监管。

十三五环保规划对大气质量的提升,要以防、控为主,治理为辅,将单个排污源的排污标准防控好,才能减少排污总量,科学预估年排污允许量,实现总量控制。保证技术措施到位和监管好数据质量,质监局和环保部要对数据质量高度重视,对虚假技术和数据进行清理,真实数据是控污和提升空气质量的基础。

过去十年,排污总量逐年递减的“数据来源、技术措施、标准限值、制定依据,数据可靠”等都没有交待清楚。“标准限值”是控制排放总量的有效杠杆,标准限值低,合格率就会提高,标准限制高,合格率就会降低,所以科学制定好标准限值,采用数据可靠性好的技术措施,就能控制好排污总量,有效提升空气质量。控制好总量的前提是,要全面真实掌握现有排放量,对超标排放要坚决执法。

《财经》杂志环科组记者高胜科:总量控制和质量改善两手都要抓,如果只提质量改善,会被质疑为国家把担子转交给了地方,而地方逐渐下发任务,最终容易一场空。如果没有总量控制的抓手,国家只按结论行处,过程交给地方,而地方对于如何做到质量真正改善又困惑、又困难。所以,没有总量控制,就没有质量改善,这两个目标并行不悖。两方面都有必要,只不过是先后顺序不同而已。否则,只抓一样,要么没效果,要么被认为是中央在推责。而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是空谈,更实际的、切中利弊的总量控制的匹配同样重要。

对于各地要完成的各项指标,公开的数据都是可以完成任务的,甚至提前完成,但过剩产能数量依然没有减少。另外,各地对不同的总量控制指标意见不一,不少地方的心态是,不怕削减,只怕削减的指标不公,于是出现了数据弄虚作假的现象。

原标题:“十三五”,总量控制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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