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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实施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2015-04-13 09:48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污水处理环境监察环境执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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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湖北省仙桃市对暗管偷排行为

实施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1日,湖北省仙桃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人员在对湖北金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西流河厂区进行现场环境监察时发现,这家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异样(pH值呈酸性)。随后,在厂区内污水处理池内发现一根长约10米、口径为80毫米的临时软管,这根软管直接接入工业园区雨水管网。监察人员经现场采样、取证、调查后,认定此行为属于私设暗管偷排。

二、处理处罚情况

环境监察人员当场要求工作人员立即停止排污行为,拆除外排废水的软管。2015年1月25日,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仙桃市环保局将此案依法移交仙桃市公安局。2015年1月26日,仙桃市公安局在查明违法事实,锁定相关证据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公(治)行决字[2015]190号〕,对金伟公司厂长周爱军、车间主任冯爱春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2015年3月11日,仙桃市环保局根据调查情况和现场取样的监测数据,对湖北金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仙环罚〔2015〕8号),现已执行到位。

案例三:

浙江省嘉善县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实施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3日,浙江省嘉善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西塘镇大舜塘南路13号的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正在组织生产,主要进行树脂钮扣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排放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东侧河道。嘉善县环保局依法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移交嘉善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拘留。

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在摇桶抛光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废水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车间排放口,直接排入东侧河道。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当即要求企业停止违法排污,并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

采样监测数据显示: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692mg/L、氨氮6.80 mg/L、总磷0.454mg/L、色度128倍、悬浮物

261mg/L(标准值为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总磷0.5mg/L、色度50倍、悬浮物70mg/L)。

二、处理处罚情况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考虑到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排放废水的沟为一般的泥沟,无防渗漏措施,从案件分析,涉嫌以规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嘉善县环保局以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作为法律适用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015年2 月4 日,嘉善县环保局对倪春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送嘉善县公安局建议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嘉善县公安局也对当事人倪春荣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2天的处理决定。本案件为嘉善县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件移交公安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对违法排污实行“零容忍”,很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并对嘉善县推进钮扣行业整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原标题:1~2月份实施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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