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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实施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2015-04-13 09:48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污水处理环境监察环境执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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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重庆市长寿区对违法倾倒高浓度工业废水

违法行为实施刑事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9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到长寿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响水洞闸门(园区流域级应急总阀门)附近晏家河水质异常,呈现翠绿色。随即通知长寿区环保局、长寿经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污染水体进行应急处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沿河而上开展排查,在经开区南区闸门(园区片区级应急阀门,距离响水洞阀门约1.5公里)下游20米一桥梁处,发现桥梁地面及护栏处有明显的倾倒痕迹,并且现场有明显异味。长寿区环保局对倾倒现场沾染了废水的泥土样、受污染水体水样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所倾倒废水含有苯、甲苯等特征污染物。

二、处理处罚情况

2015年2月9日下午,长寿区环保局将这一情况通报给长寿区公安局,希望长寿区公安局进行调查,查找倾倒废水的车辆。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长寿区环保局、长寿经开区环保局、长寿区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分两组开展工作:一是根据倾倒现场沾染了废水的泥土样、受污染水体水样的监测结果,排查园区内使用、排放含有苯、甲苯等特征污染物的企业;二是调取倾倒点附近及沿途的企业、道路的视频摄像资料,排查肇事车辆。

通过几天的排查,2015年2月13日上午,确定肇事车辆为车牌号渝BP8205的罐车,车辆现停放于经开区一停车场内。随即环保、公安两部门到达现场,抓获肇事车辆驾驶员何文章。确定案情后,长寿区环保局于2015年2月13日下午将案件移交长寿区公安局立案进行侦查,先后抓获肇事车辆驾驶员何文章、重庆弘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凯环保)工作人员杨永峰、弘凯环保法人李为亮,并对3人实施刑事拘留,根据肇事人员口供, 2014年5月30日,博腾制药与弘凯环保签订了委托处理高浓度废水合同,作为应急处理方式。弘凯环保于2014年12月30日与重庆(长寿)化工园区中法水务有限公司(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中法水务)签订了污水处理协议书,委托处理其运来的废水。2015年2月7日至2月8日凌晨,何文章所在的重庆皓东物流有限公司受弘凯环保委托,将博腾制药的高浓度废水用罐车运送到中法水务进行处理,何文章将前4车高浓度废水转运至中法水务放水站后,弘凯环保李为亮授意杨永峰指使何文章将最后两车(约40吨)高浓度废水直接倾倒到晏家河,造成此次污染事故的发生。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五:

浙江省乐清市环保、公安联合破获

非法酸洗工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戴西村非法酸洗工场,地处隐蔽,作案方式隐匿,这家工场业主余某反侦察意识较强,为躲避监管检查,将工场设在临河一处民房7楼的顶楼,进入民房的大门除搬运货物外均处于关闭状态,并对生产工场进行伪装。

这家工场四周的窗户均用油布封住,楼顶的排气筒则用黑布遮盖,从外部观察,很难确认是一处违法工场,也极难探出内部作业情况。工场的排污管道则更为隐秘,房屋临河,管道经暗管直接通入河里,暗管上以水泥和野草覆盖。由于此河道为区域主要河道,流量大,水体流动性较强,污水入河后,污染特征不明显,难以被检测和发现。工场作业时间不固定,每天生产时间很短,执法人员对其进行长达一个多月,不定期蹲点排查,最终才摸清其生产规律。

掌握作案规律后,乐清市环保局柳市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分成两队开展行动。一队执法人员于房屋对面的山坡上监视,一队隐藏于房屋周围,大家共同等待着运货车辆到来、大门打开的一刻。2014年12月25日早上7时许,一辆货车停在了门口,大门随之打开,执法人员知道时机到了。山下的执法小组直接冲了进去,执法人员在7楼发现了意料之中的非法酸洗工场。现场勘查时,这家工场未进行生产,工场内有3名工人,地面潮湿,有生产痕迹,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随即对工场酸洗槽、钝化槽、工场地面外排口进行采样。

采样监测数据显示:这家酸洗工场地面外排口铜离子浓度为47.2mg/L(标准值为0.5mg/L),铬离子浓度为33.2mg/L(标准值为0.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3倍以上。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及《浙江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工作程序》(浙环发〔2014〕46号)的规定,环保部门将案件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等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当中。

原标题:1~2月份实施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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