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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PPP模式的涉税处理

2015-04-23 10:30来源:PPP资讯作者:肖太寿关键词:PPP模式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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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的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四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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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PPP模式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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