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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监理制度建设现状及建议

2015-04-30 11:08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杂志作者:谷朝君关键词:环境监理环境管理环保验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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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部环境监理规范性文件

2004年,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交通行业内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监理管理体系,并制定了《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方案》,对交通行业环境监理的组织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3)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监理规范性文件

自2004年起,浙江、山西、陕西、辽宁、江苏、内蒙古、青海等省、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07年,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同时,随着市场对规范环境监理要求的不断提升,许多省份陆续出台了有关环境监理资质管理的要求。2011年,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申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资质及其工作范围有关事情的通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文件对环境监理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

环境监理制度现存问题

经过20年的努力,虽然我国环境监理制度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各方认识不尽相同,总体进展缓慢,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定位模糊,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环境监理工作开展20年来,国家、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委做了大量推动工作,尤其是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试点工作,山西、江苏和新疆先后在相关地方法规中明确了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国家层面,尚未确立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主要原因是环保部门内部及相关部门对环境监理的定位存在分歧,主要分歧是环境监理有无必要从工程监理中独立出来。目前,交通和水利行业明确将环境监理作为工程监理的一部分,工程监理人员通过环境保护专业培训后,承担环境监理任务;也有部分省份已将环境监理从工程监理中独立出来,由单独的第三方环境监理单位承担环境监理工作。在环境监理的发展过程中,有关环境监理管理模式的争议一直存在,这些分歧导致环境监理定位模糊、从业者法律地位不明确。

技术规范滞后,专业化体现不充分

监理是一种过程管理,与工程结合非常紧密。环境监理需要一整套适应工程自身规律的管理制度、方法,同时又符合环境保护的专业特点,能够提供环境保护专业化服务。但到目前为止,环境监理尚未形成符合环境保护工作特点的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环境监理的程序、制度、方法、内容基本照搬工程监理模式。目前,环境监理涉及范围比较宽泛,面面俱到,甚至包含很多工程监理的内容,未体现出环境监理的专业化。工程监理涉及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范围更加宽泛,环境监理仅涉及与工程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尤其应重点关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脆弱区、重要湿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特殊环境保护目标及特殊环保要求。环境监理的任务是当建设项目涉及上述环境敏感区及特殊环保要求时,明确指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如果环境监理简单套用工程监理模式,从效率和效果方面都难以突显其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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