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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监理制度建设现状及建议

2015-04-30 11:08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杂志作者:谷朝君关键词:环境监理环境管理环保验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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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不一,市场准入差异较大

环境监理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各地、各行业对从事环境监理业务单位的管理存在地域、行业差异,部分省份要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机构需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统一审核认定,并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部分省份要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机构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其工作由环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管

理;交通和水利行业明确规定,从事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具备工程监理资质并经过环境保护业务培训,其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各级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差异导致环境监理人员的环保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在环境监理过程中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差异较大。

有效监管不足,政策落实不够深入

近年来,随着环境监理逐渐受到重视,大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要求业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并将其作为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建设项目并未按批文要求及时开展环境监理,到了试生产和验收阶段,为满足环评批复要求,补做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是一种过程管理工作,工程结束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已经发生,隐蔽工程已经完成且不可复原,补办环境监理对于减少施工期环境影响毫无意义,只是在形式上完成了一项程序,对环境监理工作的推进带来了负面影响。这种现象的蔓延有两个原因:一是有些环境监理工作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建设单位对环境监理产生偏见;二是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缺乏有效的监管。

环境监理制度完善建议

环境监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取得了相应的成果,在新的历史时期,应结合新的形势,探索一条适应新要求的环境监理发展之路。

制定完善规章,加快环境监理制度建设

在当前简政放权、去行政化的大背景下,在国家层面确立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尚有困难,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部门规章,引导环境监理尽快由行政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需求方向转换。2015年,新环保法已经开始实施,业主的建设行为受到的法律约束越来越刚性,业主的自我约束意识也会越来越强,为避免触碰红线,业主对专业化、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咨询服务的需求将不断增强。环境监理作为全过程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其市场需求也会不断扩大。因此,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坚定信心,继续科学、持续地推进环境监理的有效开展。

加强部门协商,推进环境监理健康发展

在推进环境监理的过程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商沟通,争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以求实创新的态度,主动寻求确立环境监理法律地位的突破,共同确立环境监理市场准入条件。例如,可以考虑与住建部门合作,暂时将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中,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环境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监理的一个分支,独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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