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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监理制度建设现状及建议

2015-04-30 11:08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杂志作者:谷朝君关键词:环境监理环境管理环保验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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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监理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伴随我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逐渐规范,形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但由于环境管理部门监管力量有限,环境管理过多倚重于环评和环保验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管较为薄弱,而恰恰这一阶段产生的环境问题,尤其是生态破坏较为突出,并且有许多不可逆的生态影响。在此背景下,全过程环境监管被逐步提上日程。环保部门通过借鉴工程监理的理念,开启了引入第三方对建设项目施工期进行环境监理的探索之路。

环境监理制度建设概况

我国环境监理工作经历了20年的发展历程,近10年来得到快速发展,这一过程的主要成果是环境监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随着环境监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环境监理工作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环境咨询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国家层面尚未确立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在地方层面,有3个省、自治区已将环境监理纳入地方法规,相关法规如表1所示。山西、江苏、新疆将环境监理纳入地方法规是我国环境监理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对我国环境监理制度建设起到了引领作用。

部门和地方规章

2006年,水利部先后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监理管理体系。

2004年,《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提出,“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2011年,修订后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保留了2004年提出的环境监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

(1)环保部环境监理规范性文件

2002年10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原铁道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确定对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等13项国家重点工程开展环境监理试点,通知要求这些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工程环保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2012年1月,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环境监理的定位、功能、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进入迅速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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