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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体系

2015-05-06 14:35来源:PPP知乎微信作者:李尚静 刘世坚关键词:PPPPPP项目PPP中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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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操问题

尽管如此,在实际的PPP项目操作中运用“物有所值”评价体系,还是有若干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一)成本比较

成本在这里可以分为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VFM评价指南》在对初始PSC的调整计算中,引入了“竞争性中立调整”,并对因风险从公共部门转移到社会资本方所产生的成本上升做出了考虑。例如,如果工程总包商需要承担更多的工作,带资建设,工程价格本身就要增加以体现这种风险,而在政府部门的比较基准中就不能使用相同的建设成本,因为后者不存在这种额外的风险。但是,对于社会资本可能在PPP项目中做出的创新行为,并由此可能给PPP项目带来的收益,确实难以提前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进而无法涵盖在政府比较PPP与PSC的评估之中。

在运营成本方面,负责设施管理的分包运营商在风险转移给他们的情况下会收取更高的服务费用。而政府部门在同一PPP项目下,则会在采购、谈判和项目监管等方面产生更高的实施成本,而在政府自身工作人员来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的情况下,这些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将会被忽略不计。

(二)折现率

根据《VFM评价指南》,折现率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行业分类制定和发布并定期更新。按行业分类制定的原则很好地体现了项目被贴现现金流的性质不同,定期更新也给政府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留出了窗口。实际操作中,我们知道政府部门制定贴现率(假设是6%)大多数情况下是低于PPP项目的实际资金成本(假设是8%)。这中间的差异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转移风险的估值。如何合理的做好转移风险的平衡,调整因折现率的不同而带来的PPP物有所值的比较结果不同,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的数据和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风险转移调整

风险的识别、分配和量化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掺杂大量的主观判断,并存在数据来源的完整性及可靠性的问题。因此,对项目中可能的“乐观偏差”的范围,不同的部门、咨询顾问或投资人很可能会有不同的区间考量。另外,各种风险所被赋予的权重、发生概率等是否如实反映了项目的实际情况,这也是值得探讨的。

目前,各地政府对PPP项目模式热情高涨,认为这是一剂“万灵药”,或因为地方债务问题的考虑而不得已为之。那么在面对一些原本不需要或不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倘若一定要适用PPP,项目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就会面临较大压力,需要对物有所值的评估结果施加人为的影响,以通过较高的风险调整系数来“包装或证明”PSC要高于PPP的实际成本,满足项目物有所值的评估需要。

原标题:浅议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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