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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企尾矿污染面临哪些环境法律风险?

2015-05-21 09:49来源:中国矿业报作者:中国矿业报关键词:新环保法矿业污染矿山环境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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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些年发生的矿业污染事件中,尾矿污染引发的环境事件尤其突出,诸如2008年的山西省襄汾县“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2011年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又如2012年陕西省韩城市白矾铁矿尾矿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而以上案件因性质和后果均较为严重,涉案企业最终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除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处罚责任外,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及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库溃坝事故的责任企业中还有相应负责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中,陕西省韩城市白矾铁矿尾矿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系国内最早关于尾矿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之一,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霍志剑作为顾问团成员参与了该案件前期论证的整个过程。

“对于该案而言,仅从判决结果来看,被告企业不过是被判决承担百万元左右的费用支出而已,但实际上,在该案诉讼工作进行的同时,当地环保局及政府对污染企业也施以了责令停业、限期治理等行政强制手段。除承担赔偿责任外,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损失是难以估计的。”霍志剑表示。

尾矿环境污染问题不可小觑

尾矿是指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渣。

“尾矿污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危害主要表现在占用土地,覆盖森林,破坏植被;堵塞水体,污染水质;粉尘飞扬,污染空气;尾砂流失,污染土壤;金属流失,资源浪费这些方面。”霍志剑分析说。

由于受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影响,建坝处理尾矿较其他处理方法要易于实施,因而发展中国家对废石、尾矿进行建坝处理较为广泛,我国亦是如此。据初步统计,我国现有尾矿库12655座,其中三等以上大中型尾矿库为533座,占总数的4.2%;四、五等小型尾矿库12122座,占总数的95.8%。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尾矿累计堆存量为100亿吨。尾矿已成为我国目前产出量最大、堆存量最多的固体废弃物,并引起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近几年来,随着绿色矿山建设的推进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许多地方开始重视对尾矿的综合利用,昔日的包袱正逐步变成财富。有“中国钼都”之称的河南省栾川拥有尾矿库277座,目前该县地质矿产局利用资源环境产学研基地这个平台,开始着手对尾矿进行前期调查,已达到综合利用尾矿、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目的。

但是,受资金及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我国目前的尾矿综合利用率仅为7 %,大量尾矿只能堆放在尾矿库。由于一些矿山废石尾矿坝防渗标准不高、技术落后、工程质量差,加上长期以来管理不善、技术力量不足,致使不少尾矿坝存在渗漏、废渣扬散等不同程度的污染现象,个别企业的尾矿库甚至还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另一方面,我国还存在大量矿业企业违规建设尾矿库或不建尾矿库(堆场)而进行自然堆放尾矿废渣的现象, 污染问题更为突出。而如此之多的不规范尾矿处置行为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如果不能对尾矿进行很好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不仅不利于生态保护,还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尤其是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后,许多矿山企业如果不积极应对,很可能会在尾矿方面栽大跟头。”霍志剑说。

尾矿环境污染法律风险多多

事实上,我国关于尾矿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还是比较健全的。在原则性及专项法律制度方面,《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是我国关于尾矿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尾矿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等都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则是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设立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制度。该办法是对矿山开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体生态破坏治理等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的。同时,我国还建立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尾矿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尾矿建设项目需经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尾矿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该规定也是对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的专门性规章。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水土保持及土地复垦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构成了关于尾矿库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及环境治理的制度体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写明了矿业企业交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制度。根据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办理闭坑手续经验收的,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不仅如此,我国还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固体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尾矿库建设及安全技术规范等。”霍志剑介绍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了危险固体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根据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尾矿库建设及安全技术规范则主要包括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及《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矿山企业在尾矿管理过程中将很容易出现环境问题及法律风险。对矿业企业已建有尾矿库、建设之初也取得环评等批复并已竣工验收,但对尾矿库区疏于管理、对老化及问题设施未予及时维修或未按环评文件要求、不规范堆放、超储堆存、超期使用或是擅自启用已闭库的尾矿库导致废渣扬散、渗漏、溃坝而致使发生环境污染的,责任企业将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关于固体废物处置的法律规定,面临承担包括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责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面临被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风险。此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被行政处分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原标题:矿企尾矿污染面临哪些环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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