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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水十条”工作方案(全文)

2015-06-17 09: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十条水污染防治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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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福建省人民政府获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72%左右。

到2030年,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3%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主要湖泊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国土厅、发改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敖江流域内建筑饰面石材矿山要于2015年底前全面关闭。(省国土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现有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相关要求,达标排放,并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促进零散企业尽快搬入集中区。2016年底前,敖江流域连江、罗源、古田等县要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区转产关停。(省经信委、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等参与)现有国家严格控制的重金属采选企业要于2015年底前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停整顿。尤溪、大田县要开展铅锌矿业污染专项整治,新罗区、漳平市要开展铁锰矿业污染专项整治,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并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经信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省环保厅牵头,省商务厅、经信委、科技厅等参与)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逾期6个月未完成的,撤销其园区资格。现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园区及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改。(省商务厅、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科技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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