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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水十条”工作方案(全文)

2015-06-17 09: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十条水污染防治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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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照省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卫计委、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住建厅、农业厅、卫计委等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加强许可证管理。认真落实《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省环保厅负责)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省海洋渔业厅负责)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省环保厅负责)、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省住建厅、卫计委负责)。各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省住建厅、环保厅、卫计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基本实现收集处理。(省环保厅、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等参与)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2015年起,设区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旬一测、县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2015年底前,设区市级主要地表水源地要实现水质自动监测。(省环保厅、水利厅牵头)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及县城,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省水利厅、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参与)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卫计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省商务厅、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安监局、水利厅负责)

2.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山仔、塘坂、东张、汀溪、峰头、杜塘、山美、惠女、东圳、外度、东牙溪、黄岗、三十六脚湖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转。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整改,相关区域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省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泉州市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山美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福州市、厦门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环保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六)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1.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开展漳州、厦门等地点源和水产养殖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推进九龙江-厦门湾等重点海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削减比例、削减总量)及减排分解方案。在厦门湾和三沙湾配备海上环境在线监测设备,有效监督污染物排放。(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农业厅、住建厅、水利厅、财政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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