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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环评机构怎么改?

2015-05-25 09:1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佩德关键词:环评机构环保技术环保部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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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共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中央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截至3月底,环境保护部两家部属单位所属环评机构已完成脱钩工作。此前,环境保护部要求,全国环保系统所属环评机构2016年底前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

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县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环评对经济建设的调节器作用,尽快与所属的环评机构脱钩。对此,笔者认为,县级环保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坚持问题导向,释放改革红利。目前,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机构大多数是事业单位,骨干力量部分来自监测站、监察大队等直属单位。因此,要解决好脱钩后环评人员的发展问题,充分尊重职工的去留意愿。脱钩后,原环评人员要利用既熟悉环保技术又熟悉环境管理的优势,积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在环评机构内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考核晋升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活力和热情。

在利润分配方面,可采取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的方式,将改革红利向环评机构核心人员倾斜,提高其对环评事业的积极性。要建立从业务承接到资料存档全过程的管理制度。改制后的环评单位应确立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的理念,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编写人员责任制和环评机构两级以上质量审核制,提升环评报告质量和工作能力。

其次,严守政策底线,规范操作程序。环评事业单位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必须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严守相关政策,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在具体操作中,大致有5个程序:一要开展可行性认证。根据环评机构的性质、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对改制的形式做好可行性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二要进行资产评估。环评机构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些国有资产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三要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环境保护部明确要求,环评机构改革不得以出卖、拍卖等方式转让、买卖资产,不得在国有资产重组和处置过程中搭售环评资质。在依法妥善处理产权转让相关事项后,转让方、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要协调好产权交接事宜,尽快使新成立的环评企业运营起来。四要建立配套保障。脱钩后环评机构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问题。

第三,完善监管机制,规范中介市场。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环评业务合同签订、资料收集和方案制定、环评文件编制、环评文件报批等操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环评中介机构管理环节。要将环评中介机构的日常规范管理、服务质量、环评收费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等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定范畴,评定结果在网上公开。建议物价部门、环保部门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环评收费标准指导价,设定上、下限,杜绝环评单位腐败现象的发生。为防止环评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串通,降低环评报告质量,建议各县加强环评评审专家库建设。各县要坚决打破环评市场的地域、行业垄断,培育和发展环评中介服务市场。

原标题:县级环评机构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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