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报道正文

解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

2015-06-03 09:06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牛坤玉 於方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5.针对不同程度生态环境损害分别计算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可能出现4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没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需进行后续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第二种情况,应急处置阶段可以判断和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例如有些危险化学品倾倒农田的事件,在开展应急处置阶段的环境损害评估规定期限内即可明确污染物性质与处置方式,则根据生态环境的治理或修复方案实施费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并计入直接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要求提供详实的修复或恢复方案、方案预算明细以及可行性论证材料作为依据,否则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种情况,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例如有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以后,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有短暂超标现象,是否造成生物体死亡、是否对生态功能造成长期影响不明确。然而责任方向环境中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事实确凿,扩散的污染物也无法回收,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责任方应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等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计算损失,其数额计算结果可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实际支出费用,数额计算结果不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种情况,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难以在应急处置阶段内评估和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应急处置阶段的损害评估报告中对情况加以说明,将生态环境损害放入中长期阶段来评估。

6.为快速定性生态环境损害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颁布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的属于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属于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方法》进一步给出如何判断区域生态功能全部丧失和部分丧失的划分标准。具体的评估标准包括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的浓度、优势物种死亡率、生态群落结构改变程度以及休闲娱乐功能损害程度4种指标。

7.明确应急处置阶段人身损害的计算范围

从人身损害特征看,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有短期显性的,也有长期潜伏性的,有个体性伤亡,也有群体性损害。

由于评估对时效性的要求,潜伏性的损害难以在短期内显现,因此难以在应急处置阶段的损害评估中计算。群体性人身损害需要开展人群调查和统计分析,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也难以在这一阶段完成评估。

因此,《方法》主要对短期内可以显现、且易于评估的个体性人身损害评估范围和方法做出规范。另外,突发环境事件还可能致受害人的精神遭受损害,但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人身非财产损害,具有间接损害性质,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范畴,因此《方法》中人身损害的评估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

对于长期潜伏性的、群体性的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判断、损害的确认和计算,以及精神损害的计算,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中做出规范和说明。

8.开展中长期评估的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开展中长期评估:一是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水平超过了基线水平并在1 年内难以恢复至基线水平。

二是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或应急处置行动产生二次污染,对公众健康、财产或生态环境构成的潜在威胁没有完全消除。

如在某河段发生重金属污染河道的突发环境事件后,当地政府通过投加絮凝剂的方式对河水中的重金属进行消沉,然而大量重金属集中消沉在同一河段是否会造成持续的环境损害或引发健康风险,就需要进一步进行中长期损害评估和监测。

9.《方法》与刑法释义第338条的衔接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公私财产损失”作为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需要明确的是,《方法》可以为“公私财产损失”定量化提供计算方法和依据,但刑法338条中的“公私财产损失”涵盖范围并不完全等同于《方法》中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

“两高”司法解释中,“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从这一定义来看,其所指的“公私财产损失”基本对应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费用,但不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包含的人身损害与环境修复费用。

然而实践中,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委托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的函件中,往往要求将人身损害及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包含在公私财产损失中。可见公私财产损失的范畴界定仍然存在争议。

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交通部定义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应急处置费用、财产损害、环境损害,但不包括人身损害。其中环境损害包括了环境调查费用、修复费用、实验成本、工程师或科学家等第三方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成本。

关于公私财产损失合理范畴的界定仍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两高”司法解释对公私财产损失的定义,还是美国的经验,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等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计算的损失数额,不能计入公私财产损失。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原标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解读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污染查看更多>环境保护查看更多>生态环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