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评论正文

全面深入推进环评整改行动

2015-06-19 10:47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杂志作者:孙钰关键词:环评环评工程师环评机构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循环经济处处长陆冬森认为,对于环评质量评估和制约应有相关机制。对于环评提出措施的经济可行性、科学性应有所要求,在环境效果和经济性上要有所平衡,以更好地为规划和项目决策服务。

目前部分环评技术导则规范重点不突出,致使环评报告书“厚而全”,环评管理也存在一定的“越位、错位”现象。一些业内人士反映,环评报告书需要“瘦身”,内容不应包罗万象。白志峰建议,在修订相关环评导则时,涉及其它行业部门的内容,如水资源、国土资源、气象资料等,可不作为审批环评前置条件。

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提出,要继续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环评文件编制内容,围绕环境质量把关注重点聚焦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上,对于由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或通过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事项应从环评中剥离出去。

加严未来立法执法监管

目前,在相关环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上还存在漏洞和空白。例如,按照《环评法》,对于“未批先建”项目,先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目前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对于投资巨大的项目缺乏威慑力,客观上造成违法企业“先上车后补票”现象。

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如果企业不做环评或不按专家评审意见执行进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会面临巨额民事诉讼,所以企业不仅主动做环评,而且会选择高质量环评机构。这些国家的另一个监督渠道是金融机构,企业如不做环评或不执行环评措施,银行不会为其提供贷款,保险公司不会为其承保,银行和保险公司不仅雇用环评机构对投资和投保项目进行环评,还雇用环境专家监督企业,以防止企业污染行为给其资金带来风险和损失。环境立法业内人士建议,借鉴这些制度经验,中国的环评事业应变授权性规定为责任性规制,从改善环境质量及调控政府、企业行为出发,使环境风险切实转化为投资经营风险以及政府审批责任,从而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业对高质量环评服务需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建议,在加快全面修订《环评法》过程中,要将新《环保法》原则规定的环评区域限批等内容纳入其中,并协调相关条款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关系。白志峰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完善制度,加严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执法。

环保部表示,下一步将大力推进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大对环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持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与此同时,将持续织密权力监控网络,制定环评审查细则,明确审查环节、内容、标准及不当行为需承担的后果。深入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切实抓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强化全过程监管机制。

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提出,为强化预防,环评必须着重守住“三条底线”:在区域上,要守住红线,明确不同地域生态环境功能和准入要求,决不允许突破生态红线;在行业上,要守住总量,落实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不突破环境容量;在准入上,要守住门槛,不管是东部还是中西部,都要严格遵守环境准入条件和标准。

各级环保部门要不断提高环评队伍能力和水平,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强化对基层指导和监督检查。在环评审批过程中对“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必须严格遏制。与此同时,需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环评项目从审批到验收全部向社会公开,把各级政府和企业同时置于公众监督下,做到“阳光环评”,接受公众监督。

经过近一阶段的整改行动,初步成效已经显现,但依然任重而道远。一些整改任务正进入攻坚期,必须以驰而不息的精神,抓铁有痕、踏石留印,持续深入推进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原标题:全面深入推进环评整改行动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评查看更多>环评工程师查看更多>环评机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