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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近半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没有像期待的那样爆发性增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林燕梅同时是佛蒙特法学院副教授,与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合作多年,从2007年起就关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她看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成熟,还要再等3年。
中外对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没有出现大家期待的“井喷”,您怎么看?
林燕梅:不可能实现井喷。在2007年到2013年之间,试点法院(编者按:试点法院即中国自2007年起开始设立的环保法庭)只受理了不到60件环境公益诉讼。在有资格诉讼的机构比目前多得多的情况下,尚且这么少,现在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少部分环境NGO才可以提起诉讼,所以井喷的可能性不大。
据民政部的初步估算,全国符合公益诉讼资格要求的环境NGO大概有700多家,但这是估算,民政部也没有详细的名录。这700多家,我估计有超过八成是学会、产业协会、研究会等,做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防范的环境NGO非常少。
2007年到2013年间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的NGO只有4家,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案件占了90%。
为什么没有案子?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是有意愿的NGO身边没有有经验的环境律师。做一个公益诉讼案件,对大多数NGO来说就像第一次吃螃蟹,不知道从何下手;二是不少有资格的NGO,特别是扎根地方的NGO目前还有很多顾虑,认为如果为了作秀,选择好打的案子没有意义。而如果挑硬骨头,又会面临各种压力,也不能实际解决问题,只好采取观望态度;三是不少地方的法院还没有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种新的诉讼制度不了解;四是地方政府的态度。司法系统很多时候受到行政系统的干预。地方关心经济增长,如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当地每一个企业都较真,GDP增长可能上不去,这是当地政府不乐意见到的。
2007-2014年间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半以上的被告已经被追诉过刑事责任。这就很说明问题。如果不是已有更大的罪在身,想要通过民事环境诉讼告倒地方政府的纳税大户,非常难。
中外对话:在您看来,中国公益诉讼处于什么样的阶段?
林燕梅:中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体系,现在是处在一个有法律框架、但还没有建立起完善运作机制的阶段。
首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对于谁有资格提取诉讼的规定已经明确,但是对于要起诉谁,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最高院1月份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污染者”这个概念作出界定。
例如在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危险废物案件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制造企业、运输者、处理方和直接投放废物的企业和个人,谁应该承担责任,承担的是清除污染、短期修复、长期修复还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都不明确。
另外,是否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就是“污染者”,超标多少次才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可以根据“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来追诉其赔偿责任?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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