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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绿色矿山”是大势所趋

2015-07-01 11:16来源:中国矿业报作者:莫丽萍关键词:新环保法矿山治理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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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百姓的诉求也随之发生着变化。如何才能将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小,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日前,在一次专题座谈会上,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纷纷建言:建设“绿色矿山”是大势所趋。

树立规划的权威性

“绿色矿山”,即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又要将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

对此,黑龙江省环保厅副巡视员孙庆民感慨地说:“今天,我们不能再以牺牲环境来换取发展,必须严格贯彻‘绿色矿山’的理念,坚持在‘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的恢复治理,从源头上控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黑龙江省政协常委、哈尔滨市政协副主席唐春发提出:“矿山资源的开采,要树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工作。”

“当前规划的依准度不高。”唐春发举例说,大小兴安岭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功能区森林保护问题存在矛盾,如果依据规划进行,资源与开发对立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加强立法与协调

座谈中,委员们认为,黑龙江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依据比较健全,各部门都制定了完备的法律规章制度,但这些法律规范不统一,法律之间存在“打架”的现象。

唐春发认为,《矿产资源法》与部门地方法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必须加强立法。

记者了解到,国家及黑龙江省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区、森林公园内等禁止采矿。但实际当中,矿产资源开发大部分是在这些地方进行的,因此形成了矿产资源开发与林地保护政策上的矛盾。

对此,黑龙江省政协委员、省环保厅原总工程师赵宴滨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法律规章,避免管理交叉、重叠和空档、法律法规“打架”等现象的出现,使矿产资源开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能依”。

“保证金”收缴:杜绝“说情”

黑龙江省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的准入制度,实施了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和恢复保证金的缴存制度,并签订了承诺书。

据环保部门反映,由于种种原因,矿山企业主动履行保护责任和承诺的不多。尤其保证金制度作为重要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难度较大。

对此,黑龙江省政协委员、东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王永德强调说,矿产资源开采危害的地区不仅是采矿区,所以应该让这些采矿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环保资金,对破坏的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唐春发认为,对于保证金收缴问题,应该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此外,还应减少行政干预,比如有些企业不缴纳,不应以支柱产业、纳税大户等为由进行“说情”,应该减少地方政府对法规的干预。

赵宴滨认为,新环保法出台后,对矿山治理的力度加大,应从法律角度或政府角度对收缴不上来的企业进行处罚,才能将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倡导“技术开采”

“要开采优质、高效、高价值的资源,在开采过程中引进先进的企业,不仅管理先进,而且工艺先进,对环境破坏达到最小,这也是降低生产成本。”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赵雨森强调通过技术开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哈尔滨工程大学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研究所所长乔英杰说,矿产资源的深加工要比开采过程造成的污染更大,以石墨为例,其深加工对环境的影响,是周边地区,是整个村子,因此对开采企业要从设备、技术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技术、工艺的完备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打造“绿色银行”

“矿山开采要创新管理机制和手段。”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吴迪认为,在体制机制上,既要突出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发挥行政部门监督、引导、协调、组织作用,又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比如引入第三方资金实施环境治理。在手段上,行政的、经济的、社会的合理运用,比如诚信公示、项目公示等方式,促进从业队伍规范运营。

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张恒芳认为,应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基金,将矿山环境成本纳入矿业成本,收取生态环境补偿基金,用于恢复矿区森林资源环境,使矿产资源开发不以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为代价。

原标题:建设“绿色矿山”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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