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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将领跑者制度引入环境管理

2015-07-02 09:2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学鹏关键词:污染治理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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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经济运行中的新趋向、新情况、新问题,环保部门对于重大项目的环境监管,应该如何理性看待、正确认识、保持定力、有效应对?

山东省潍坊市政府近日出台《潍坊市按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管理重大项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探索实践按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管理重大项目的路子,鼓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执行行业环保先进标准,推动全市经济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转型发展。

鼓励建设单位执行

行业环保先进标准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提出的行业环保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环保排放标准。在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执行的环保标准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执行行业环保先进标准。

其中,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执行标准申请后,要组织审查审核。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执行行业环保先进标准,予以确认;达不到的不予确认。对于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执行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的项目,环保部门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确认的标准。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受理后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项目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污染治理等重点内容进行审查论证。对生产工艺先进、技术装备水平高、污染物排放达到确认标准的项目,方可批准建设。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对需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步建设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进行同步建设。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试生产的,由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符合要求的,可同意试生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试生产。

此外,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环保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批准验收;对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验收。环保部门应加强项目正常运行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全天候监管制度和措施,确保企业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自行决定执行的行业环保先进标准。

现有企业要根据标准

及时升级改造设备

《办法》规定,新上建设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质量超标20%~50%以内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两倍替代;对环境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

据了解,执行行业环保先进标准建设项目需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除市级给予支持外,其余由所在地通过提标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关闭污染严重企业等方式解决。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得建设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项目。因环境污染严重等原因而被环保部门实施限批或从严审批的区域、流域,暂停审批涉及相关污染的新建项目。

潍坊市要求,现有企业要根据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及时对设备进行更新和升级改造,确保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办法》还强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延伸阅读:

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标题:潍坊将领跑者制度引入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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