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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问题影响了执法?

2015-07-08 16:4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原二军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污染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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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过去了,新环保法及国办《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在西南地区的执行效果如何?6月下旬,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以下简称“西南督察中心”)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召开“西南地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座谈会”,西南地区5省、市、自治区环保部门负责人齐聚拉萨,交流探讨。

“各地环保部门下了很大工夫,环境法治意识有所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在不断提高;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西南督察中心主任张迅在会上总结时作上述概括,可视作对这个问题的一个答案。

■ 6个问题有待解决

1 新环保法培训重形式、轻效果

“西南督察中心在采取了问卷调查、现场提问等方式,了解部分地区党政领导、有关部门领导、企事业单位领导等群体对新环保法的掌握情况,总体不尽如人意。许多领导干部对于新环保法知之不多、知之不深,不清楚自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杨为民说,在与一些央企座谈时,大家把自己对于新环保法的认识、学习等都谈得很深入,但是随后的问卷调查却不理想,甚至都收到了白卷。这明显反映出企业对新环保法的了解还停留在表面。此外,大部分地方仍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体系,以及配套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2 执法能力薄弱,对法条理解有误区

一是西南地区环保系统目前总体上仍然呈现“上大下小”的倒金字塔结构,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少,在编人数更少,并且还存在在编不在岗、人员混岗使用等问题。有些地方部分或者全部人员为工人身份,不具备执法资格,少数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仅有1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连最基本的执法要求都无法满足。二是现有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责任不落实,不愿查、不会查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三是工作不规范。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行政处罚、排污费核定征收、环境信访等方面的工作不规范、程序不够合法的情况还比较普遍。“部分地方甚至对新环保法部分法条的理解出现偏差。如限产停产,这一条仅仅适用于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但个别地方环保部门在查处未批投产、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时也引用了这一规定,适用法条错误。”杨为民说。

3 缺乏运用新手段执法的紧迫性和敏感性

西南部分地区对运用执法新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紧迫性、敏感性认识不到位,在营造声势、制定新环保法实施地方配套措施等方面总体滞后,存在应处未处、以改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杨为民说,“不少地方至今没有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以及移送司法的案件,这与当前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仍然高发的现实情况不一致。”

对比全国的情况,这种差距就更明显。杨为民说,根据环境保护部近期发布的数据,2015年1月~4月,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160件,罚款数额11229.51万元,个案罚款数额最高为1580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118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698件;移送行政拘留共437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429件。而西南地区同期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分别只占全国总量的4.4%、3.1%、6.4%、7.6%和4.2%。

4 落实国办通知成了环保部门唱“独角戏”

针对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去年11月12日,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然而一些地方对这个通知的贯彻落实重视不够,地方政府对需要承担环境监管执法的领导和组织责任认识不够,通知提出的开展环境保护大排查、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完成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等明确了完成时限的工作任务推进不力。杨为民说,“这些工作任务在很多地方仍然是环保部门唱‘独角戏’,有些工作任务至今没有作出安排部署。”

5 执法协作机制尚不健全

一是部门间配合机制还不健全,农业、畜牧、经信等部门未能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履行好环境保护职责,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还存在问题。杨为民说,“许多基层环保部门反映,在向公安部门移送行政拘留、污染犯罪等案件时,公安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致使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打击。”

二是环保部门内部还缺乏有效执法协调机制。资源没有很好地整合,污防、环评、总量、规财、监测等部门与环境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执法合力,甚至有点相互矛盾。杨为民说,“比如,有的严重违反排污企业还优先安排了大量的财政资金;老生产线超标排污,新建项目照批不误;企业违法排污,环境准入资格照样审批。还没有真正做到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6 对产业园区监管普遍不到位

与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数量少、罚款金额低、处罚手段软的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南地区部分地方的企业和新建项目还存在大量较为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产业园区的环境监管普遍不到位。杨为民说,“例如,四川省达州市现有8个工业园区(集中区)中,7个未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建成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已入园的186家企业中有69家未批先建,比率高达37%;贵州省乌江流域开阳县、瓮安县等地大量磷矿开采企业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矿井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是乌江干流总磷超标的重要原因之一;云南省保山市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园区8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7个存在未批先建、未经验收违法生产的违法行为。”

原标题:哪些问题影响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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