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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2015-07-27 14: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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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广州市城管委获悉生《活垃圾分类_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全文如下: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本规范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T 368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源头分类

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分类。

3.2

定时定点收集

在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供居民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

3.3

直收直运收集

在规定时间段内,收集车辆按固定路线直接接收居民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

4 总则

4.1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建立分类作业标准流程,制定本规范。

4.2 本规范所指的生活垃圾分类涵盖源头分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一次转运)环节。

4.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应与垃圾分类作业方式相适应。

4.4 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4.5 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坚持“谁管理,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没有经营管理者的公共场所由其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责任人应当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按照本规范相关条款设置和正常使用。

4.6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指定大件垃圾收集点,以便居民在指定时间将大件垃圾送到指定地点;或指定大件垃圾收运企业,由居民预约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对大件垃圾的收集和利用应符合GB/T 25175 的相关规定。

4.7 新建、扩建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要求,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8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做到防雨防风防臭,露天的收集容器应有盖。

4.9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收集点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5 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方法

5.1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执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5.2 生活垃圾产生源划分按照CJ/T 368,分为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商业服务网点、商务事务办公机构、交通物流场站、公共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及其他场所等。

5.3 各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见附录A。

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1 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1.1 居民区中人流频率较高的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每间隔200 米处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 升或60 升。

6.1.2 实行定时定点、直收直运的收运方式的居民区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存放点。

6.1.3 每个居民区至少应设置1 个可回收物收集点。居民区高层楼宇群按照1500 户,低层楼宇群按照服务半径1000 米的标准设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6.1.4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一般以200户~300 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米。每个收集点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延伸阅读:

广州生活垃圾分类首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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