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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2015-07-27 14: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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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如下:

a) 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收运方式的住宅区,宜根据服务户数,在住宅区按单元或一栋楼或几栋楼之间处设置固定分类收集点,且只在投放时间段内于分类收集点放置120 升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240 升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收集;

b) 采用直收直运收运方式的住宅区,收集车辆必须有分类收集容器,实行分类收集。居民家庭在收集车辆经过时将生活垃圾直接分类投放到收集车辆上的分类收集容器内。

6.1.5 每个居民区应至少设置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大型小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管理处、会所等;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应由专人负责,配备120 升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居民也可在投放其他垃圾时将有害垃圾交给负责收集垃圾的环卫工人,由环卫工人转投到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点。

6.1.6 采用定时定点和直收直运收运方式的住宅区可设置误时垃圾分类收集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排放垃圾的居民投放。误时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数量大致为定时定点投放点的1/5,且尽量设置在较为偏僻的地方。

6.1.7 有条件的街、镇可设置可回收物二次分类分拣处。

6.1.8 住宅区不提倡生活垃圾二次分拣。设置了小型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的大型住宅区,可在餐厨垃圾处理前进行二次分拣。二次分拣点应具备除臭气、排放污水的条件,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6.1.9 城中村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方面:

a) 可回收物收集点可设置在城中村区域内的开阔地方。每个收集点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特点,每周安排1 天~2 天的固定服务时间,其他时间可电话预约回收。

b)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点的设置一般以150 户~200 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收集点的位置应避开居民大门,宜设置于主马路两边。每个收集点分别设置容积120 升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240 升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露天的收集容器应有盖,但在垃圾收集时间内,收集容器的盖应该开启。

c) 误时垃圾分类收集点应避开住户门前,并定时清空以避免垃圾长时间存放对环境产生影响。

d) 有害垃圾收集点可设置于村委会内,并有专人负责。

e) 城中村中商业服务网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城中村中餐饮门店、肉菜市场及流动贩卖摊位较为集中的区域必须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确定。

6.1.10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6.2 园林绿化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2.1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出入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升。

6.2.2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100 米~200 米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 升或60 升。

6.2.3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升。

6.2.4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休息处、商铺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升。

6.2.5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2.6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容器容积参照本规范6.4 执行。

6.2.7 园林绿化场所应根据节假日期间人流量酌情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6.2.8 园林绿化场所应至少设置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6.2.9 园林绿化场所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6.3 商业服务网点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3.1 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有害垃圾的批发或零售门市在其销售、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有害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

6.3.2 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餐厨垃圾的经营场所在其销售、加工、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

6.3.3 商业服务网点应在电梯口、大堂等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 升。

6.3.4 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B。

6.3.5 商业服务网点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3.6 商业服务网点中提供住宿的场所如酒店、旅社等要在客房内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6.3.7 商业服务网点应至少设置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6.3.8 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6.4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4.1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及教学区域的每层楼梯处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 升。

6.4.2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B。

延伸阅读:

广州生活垃圾分类首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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