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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向全国转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两个重要文件

2015-08-01 11: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垃圾处理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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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2: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湘办发[2015]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其他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包括:

(一)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2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我省实施全省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我省重大工程建设的;

(五)不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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