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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向全国转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两个重要文件

2015-08-01 11: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垃圾处理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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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问责调查

第六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时,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调查。发生不属于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问责调查的其他环境问题(事件),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进行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问责调,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一般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环保、科技专家组成,省环境保护厅为组长单位。调查组组成人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调查组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查清环境问题(事件)的现状、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对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以及生态毁损情况进行评估;

(二)查清造成环境问题(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三)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界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根据调查进展情况,由省监察厅独立组成责任追究组,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追责意见。需要进行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条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情况以及问责建议(监察机关独立进行调查的,同时上报专题报告),经批准后,调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认真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应当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章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经调查后认定有关单位以及领导班子负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按照以下两款处理,再进行问责:

(一)单位不得评定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二)单位主要领导人、相关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在综合性考评中评先评优。

执行以上处理措施的时效,由调查组根据情况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建议(一般为一年或者到问题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调查认定的情节、性质以及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以下形式问责;

(一)对单位领导班子或者个人警示通报、约谈、责令整改;

(二)对单位按照规定采取追回、扣减或者停拨有关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等措施;

(三)对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实行限批;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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