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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08-05 08: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污染防治环境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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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2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二)允许申请环保资金;

(三)鼓励或推荐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四)对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活动的,出具环保肯定意见;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二)适当限制申请环保资金;

(三)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四)对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活动的,出具其环境违法违规行情况;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二)暂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从严审批环保资金申请;

(四)禁止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五)对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活动的,出具环保否定意见;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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