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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08-05 08: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污染防治环境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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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应当定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2015年版)

说明:

一、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

二、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罚款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三、对企业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采取罚款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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