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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关于发布《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涂料及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的通知

2015-08-06 08: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环境影响评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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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水性涂料waterbasedcoatings

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

3.6

溶剂型涂料solventbasedcoatings

以有机物为溶剂介质的涂料。

3.7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mg/m3。

3.8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10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kg/h。

3.11

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单位m。

4技术内容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现有源是指本规范实施之日(2015年8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汽车维修行业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规范实施之日(2015年8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维修行业污染源。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执行第I时段限值,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

4.1.3涂料VOCs含量和废气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执行。

4.2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4.2.1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维修行业喷漆生产线使用水性涂料或其它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低于150g/L涂料的比例应不低于80%。

4.2.2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以供主管单位核查汽车涂装生产线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4.2.3汽车维修企业喷涂作业中使用的涂料必须具备VOCs含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如更换涂料,VOCs含量检测报告应相应更新。

4.2.4含VOCs原辅料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4.2.5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条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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