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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仅有少数几条条款涉及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缺乏系统完整的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难以明确具体法律责任。即使现有的法律条文有涉及地下水的条款,其对污染地下水的管理措施也不够严格,惩罚缺乏力度,对排污者缺乏威慑力,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作用。另外,法律上对很多能够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污废排放,没有形成明确的定义或范围界定,这也导致管理部门监管依据不足,难以“依法办事”。
地下水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地下水的管理存在职能交叉,涉及地下水管理的有国土、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尽管职能各有偏重,但对于地下水而言,将其按照含水介质、水位水量、水质等实行分开管理的方式,本身就容易引发地下水管理出现较多“灰色”或“夹心”地带,造成管理不完善,甚至混乱。
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不成熟
近年来,地下水污染的突发性事件表明,我国尚未健全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对于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应变和处理能力较为薄弱。这类地下水污染事件大多为迟滞型突发污染事件,多是地下水污染长期积累和影响的结果,因此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对于地下水污染防控、提前发现迟滞性突发污染事件而言十分重要。另外,目前科学领域针对地下水污染预警的研究仍停留在区域尺度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的预警,对于场地型地下水污染事件预警的研究仍鲜有涉及。
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完善建议
由于制度和管理上的不完善,致使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机制不健全,无法及时预报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发生风险,故国家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从制度和管理体系上完善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机制,降低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故发生的风险。
健全地下水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应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对现有法律体系中已涉地下水部分的进一步修订 ;二是对现有法律体系中缺失部分的补充。在明确地下水环境管理界限的基础上,修订现行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进一步落实地下水污染责任界定、地下水偷排处罚,并从严管理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部分,提高地下水作为一个重要环境要素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内容丰度。对于与地下水含水介质相关的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也应当明确其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款的同时,应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为执法提供更详实的依据。应该从法律上对地下水环境容量赋予明确定义,明确界定地下水污染的边界。另外,目前法律体系中尚缺失很多地下水相关的法律标准,如地下排污部分等,应当加快地下水立法的进程。
明确地下水管理职责权限
梳理我国各部委主要职责,不难看出,目前地下水管理的权限分配不尽合理,其中水利部职责为“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重点放在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上。国土资源部职责中,“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涉及对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督,但所有污染问题均由环保部管理,即防止地下水污染又是环保部职责,与国土资源部职责有重叠。建议改革相关部委对于地下水管理的职能,合并地下水相关的管理权限,打破现在按照含水介质、水量水位、水质管理与污染穿插管理的职能交叉局面,将水位水量继续交由水利部管理,水质和污染(含水介质)相关交由环保部管理,实现水源、污染源的双重控制与管理。
加大地下水环境监测力度
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主要针对区域性地下水质恶化的监测; 21世纪初,进而将水质监测扩展至地下水环境监测,把地下水污染纳入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的范畴。2008年,北京耗资8 476万元,实施了平原区污染源监测工程,重点对工业园区下游的地下水水质进行了监控,率先迈开了地下水环境管理的步伐。然而,该项工作的全国性推广工作相对滞后,多项全国性地下水污染调查与防治工程在实施方案中一再强调地下水环境监测,但见效甚微,全国新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或地下水污染源监测工程鲜有报道。应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特别是对石化、重金属、轻纺、制革、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进行重点监测。建议通过建立分级管理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网络,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分级监测网络构成建议为 :一级监测由国家总体布局,针对国家级工业园区;二级监测由省市级人民政府主导,针对省级及以下工业园区和潜在的污染大户;三级监测由企业自主监测,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完善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
我国学者在地下水污染预警研究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大多均是对区域性水质恶化的预警。应加快对场地型污染预警的研究,制订预警方案,建立预警机制,特别是对于老企业、废弃场址、重污染行业的大企业应重点关注。依据污染源类型、污染强度、污染影响程度,结合地下水污染发生的滞后性特点等,对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进行分类分级,预判污染发生的风险与级别,建立针对性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地下水突发污染事故的处理效率,降低事故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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