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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号文”持续受热议行业建言第二波来袭

2015-08-19 14:09来源:E20环境平台作者:李艳茹关键词:78号文水价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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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正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一、我们支持国家规范税收管理、细化并严格审查和处理弄虚作假逃避纳税的行为。

二、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是当前治理生态环境污染的物化成果,国家应该大力扶持,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优惠是众望所归。

三、符合此次出台的优惠目录的产品理应享受较之前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否则难以体现国家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和对治污企业的支持。

四、在传统的以破坏和损害环境生态为代价的建筑材料充斥市场的情况下,利用固废生产出的新型节能环保建材产品的竞争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劣势,原本是依靠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来平抑这种不平等竞争的,现在遭遇优惠幅度缩窄的境况,这让从事固废处理的治污企业难以维继。

五、固体废弃物终究是“废物”,在综合治理的过程中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目的,由“废弃物”衍生出来的产品价值毕竟有限,能够收回成本已属不易,如果再增加税费,对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六、固体废弃物种类庞杂,治理和循环利用难度较大,目前国内固废处理技术亟待改进,国内已有成熟技术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阻力重重。以我公司为例,经过十多年的潜心研究,我们已经拥有了国内唯一粉煤灰零排放装备技术及整体解决方案,但由于过去国家环保政策允许电厂等大的粉煤灰排污企业占地拉运填埋污染物,导致我公司国内唯一先进技术很难推广应用。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关于“排污企业向第三方买服务”“谁污染,谁付费”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使我们看到了希望,在实施第三方治理过程中,排污企业看好也同意用我们的清洁生产设备,但要求我们自己付费治理,只答应将他们排出的污染物免费“送”给我们。面对众多排污大国企,我们所拥有的“国内唯一能够实现粉煤灰零排放”的装备和技术依然无用武之地。如果要它发挥效力,就只能自己出钱!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难以对此新政点赞。呼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领导聆听我们的意见,重新考虑环保企业的税收细则,对《目录》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此外,虽然中央的一系列政策对环保企业大力支持,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环保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遇到的问题却让我们无所适从。一方面,企业要用有限的资金维持自身的发展和产品的科技创新,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排污企业拒绝付费的尴尬现状,如今又要为本就微薄的收益缴税买单。我们呼吁政府从环境治理的初衷出发,继续给予我们这样的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要让刚刚起步的朝阳环保产业举步维艰。

上海东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首先要充分了解国家对新政策制订的出发点,是针对污染企业还是污染治理的企业;如果是针对污染企业征收,我个人赞同!若是一刀切,会阻碍治污行业的发展。2、国家原来的政策是:谁污染、谁治理;但新常态下,污染应该建议由专业的治污企业来治理,污染企业属于生产型企业,治污企业属于服务型企业,税收政策应该区别对待。3、税收政策是国家政府发展策略的导向,新常态下,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应该大力扶持,特别是用税收的手段进行调节效果最佳。主业是维稳,新兴产业是发展,两者相互交融,相互促进。服务型行业应该是低税费,高品质。

北京金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按税法,附加的税是不可能享受即征即退的。应争取类似于营改增的政策,6个点的增值税,再退70%,加上进项抵扣,就不错了。

清华紫光环保有限公司

一、各水务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付费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支付来源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污水及中水开发等作为应税服务纳入增值税纳税体系后,事实上相当于地方财政补贴国家税收,基于此点,水务行业是否需要开征增值税尚有待商榷。

二、行业财税优惠政策与行业处罚不能混为一谈。增值税70%即征即退是作为行业优惠政策给予全行业的,不针对特定企业。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各种原因出现不当运营,会受到环保等部门的严格政策监管和严厉罚金处罚,并会积极整改进而回到正常运营的常态,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仍有资格享受正常的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或可规定在非正常运行时间段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而不应是一刀切的三年不再享有优惠政策的现行做法。

北京丹诺天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能将增值税往水费里摊加,应多从民生的角度开率,不能因为政府加税我们就加价。另:出水不达标本来就是要严格控制,严惩是对的。做企业要多点社会责任。既然选择了环保行业,那就是选择了良心行业,如果目标仅仅是追求利益最大化,那么必然做不好环境保护。建言应该立足于国家征税的依据与合理性,除了涨水费和放宽不达标的惩罚力度这两点,E20环境平台发表的其他观点我都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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