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政策正文

关于征求《江苏省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15-09-07 11: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江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八条 【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标准体系】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含量限值标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并制定重点行业最佳适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条 【产品标准】省环境保护、经济与信息化、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目录。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 【准入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的产业布局、生产原辅料、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准入】新建、改建、扩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规划、规划环评要求,清洁生产水平应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用最佳适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

第十三条 【总量准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总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减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时应附挥发性有机物现役源减排替代量的来源说明。

第十四条 【环评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环评审批。

市、县或者工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原料、工艺、设备和产品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任务的。

第十五条 【企业调整退出】省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制定和调整工业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的行业、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列入前款名录范围的行业、工艺或者设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调整或者淘汰。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经济与信息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企业调整退出资金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治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确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年度整治计划。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要求完成整治,确保总挥发性有机物及行业特征因子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监测监控】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染源和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配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定期监测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园(集中)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园区空气质量监控预警体系,监控系统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的重点企业厂界、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当配备有效的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及记录设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VOCs查看更多>挥发性有机物查看更多>江苏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