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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09-07 11: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许可证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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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江苏省发布关于对《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了增强省环保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苏环办〔2015〕1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9月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或邮政特快专递将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环保厅总量处(邮政编码:210036),并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zongliang@126.com。

(三)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25-86266068。

附件:《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日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申领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有毒有害废水的排污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

(五)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排污单位 ;

(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前款规定之外的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市、县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生活中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持证排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控制指标)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全省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对总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对所辖区内排放的烟粉尘等其他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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