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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09-07 11: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许可证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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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排污单位基本要求)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二)将排污许可证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妥善保管副本;

(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

(四)按照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计量和分析,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六)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排污监测等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污染物排放量统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每月统计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鼓励推广主要污染物刷卡排污。不具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物料衡算、监督性监测的方式统计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排污单位,如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排放,以排污单位排水量与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出水浓度统计排污单位排放总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超标排放的,以排污单位排水量与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出水浓度统计排污单位排放总量。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公开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

持A类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就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八条(日常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一企一档”污染源数据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

对重点排污单位,还应采取监督性监测、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和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九条(信息管理及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提高管理效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信息公开的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开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管理情况,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文本格式)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申请表等相关文书格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全省排污许可证统一按“XXXXXX-YYYY-ZZZZZZ-W” 17位数字格式进行编号,其中:XXXXXX为发证机关所属行政区划代码, YYYY为许可证颁发年份,ZZZZZZ为许可证年度颁发顺序号;W为“A”、“B”,“A”代表A类排污许可证,“B”代表B类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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