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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09-07 11: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许可证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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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实施机制

第七条(分级管理)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各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

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存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区域总量控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控制规划或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

第九条(分类管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以及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环境管理需求、排污单位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扩大重点排污单位范围。

重点排污单位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均要严格控制。各地实行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85%。

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前两款所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申领B类排污许可证。B类排污许可证不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十条(申请时限) 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许可排放量的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当根据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B类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A类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同意接纳其排放的水污染物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其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由省、市、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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