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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如何叫好又叫座?

2015-09-09 09:12来源:经济日报作者:江帆 姚进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保险绿色保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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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外经验来看,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孕育了各具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西方的绿色保险制度按强制性大致可分为三类:以美国、瑞典、芬兰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责任保险为辅的体制;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以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自愿责任保险为原则,仅在特殊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体制。

新兴经济体中也不乏绿色保险的“后起之秀”。巴西于1981年颁布的首部环境法中规定,污染者无论是否有过失都必须对环境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近日,巴西还出台规定,要求境内的本国和外国银行将企业能否出具保单或控制污染的保证条款作为批准贷款的条件。印度上个世纪末颁布的《公共责任保险法》根据责任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若为政府和国有公司,则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刚刚起步,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要想取得明显成效,还需要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庹国柱说。

这其中,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意愿,保险产品如何科学定价且接地气,保险公司如何控制风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服务、发挥好“防灾防损”功能、提升与环保等部门的合作效率等,都是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

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性不足、企业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有试点地区尝试,一方面把一部分排污费作为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把参保作为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的前置条件。

事实上,2013年出台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鼓励和引导措施,包括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如果政策能落实到位的话,企业还是乐于投保的。”庹国柱表示,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污染环境。“因为环境保险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高昂的保费就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保险公司还会雇用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

原标题:绿色保险:如何叫好又叫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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