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和规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根据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要求)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统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备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得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条(责任范围)
投保人投保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导致第三者生命、身体遭受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直接导致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直接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者减少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风险或者损害,采取合理的行动和措施,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应急监测及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
投保人投保的其他责任保险如果包括前款规定的所有保险责任,可以视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保险责任。
第四条(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责任保险不得承保的风险或者损失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但是不得通过设定除外责任等方式改变或者缩小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可以与投保人协商确定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保前风控)
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组织评估投保人的生态环境风险,投保人应当予以配合;投保人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可以将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并备案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提供保险公司参考。
第六条(订立合同)
投保人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当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委托保险经纪机构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七条(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投保人生态环境风险等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中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除外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无效条款)
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十条(保中风控)
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并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和行动,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第十一条(变化告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生态环境风险重大变化情形的,在变化发生之日起 10日之内,以书面方式通报承保的保险公司:
(一)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补充、调整或者其他方式修订的;
(三)排除或者降低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现场排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的;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生态环境风险变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变化的。
第十二条(应变协商)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降低生态环境
风险或者排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的应尽责任的,可以向投保人提出增加保险费的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更替)
投保人应当在原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到期失效或者被解除之前,及时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在原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失效或者被解除之前订立新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通知出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事故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请求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证明和资料。但是,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未正式印发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文件。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六条(理赔时限)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于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鼓励保险公司主动服务,积极预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分次理赔)
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理赔依据)
已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民事诉讼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被保险人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者修复协议中阐明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赔偿保险金的参考。
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委托有能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危险废物鉴定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赔偿保险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不赔情形)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不认同保险公司关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风险档案)
鼓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为被保险人建立风险档案。风险档案可以包括以下材料:
(一)被保险人提供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关于生态环境风险重大变化的书面通知等;
(二)保险公司研究出具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意见;
(三)保险公司组织编制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现场排查报告;
(四)被保险人对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投保人未按规定及时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环境污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存在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利益等行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认真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答复投诉、举报人,并可以视情公开经查实的投诉、举报信息及其处理信息。
第二十二条(激励政策)
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地方立法机关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立法建议,推动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管理措施、法律责任。
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推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认真按照职责参与制定、执行有关政策措施。
支持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职责,组织开展面向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培训。
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共同保险等方式分散和分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风险。
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危险废物鉴定技术服务机构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技术支撑。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为服务保障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厅拟定了《关于规范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公开信》,现印发给你们,请将公开信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持续组织开展了“昆仑”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今年上半年,公安部挂牌督办60起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重大案件
2024年,黑龙江省继续大力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协同推进,打击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绥化
案例1:宜春市袁州潘某某、彭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案情特点】该案件为通过“环保+公安”联动机制查处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2年8月19日,接到群众反映“袁州区天台镇太尉村一山林空地处堆放有大量不明物品,散发刺鼻气味”,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宜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代替GB18597—2001)》(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以下简称“新规范”)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助力“无废城市”
小微企业主要是指危险废物产生量相对较小的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机动车维修点、科研机构、学校实验室、加油站加气站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少,但种类杂、点多面广,如不及时收集处理将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重庆市近12320余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总量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贵港危险废物闭环管理体系建设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链条的闭环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废物管理水平,有效遏制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总体匹配、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北海市危险废物闭环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链条的闭环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健全危险废物闭环管理体系建设,有效遏制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北海市危险废物闭环管理体系建
为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与安全风险,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广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强化危险废物从源头产生、收集暂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闭环监管,广西印发《广西危险废物闭环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广西危险废物闭环管理体系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党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2月30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在工程建设、生态修复等领域拓展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途径。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配套建设或者就近依托其他符合标准的利用处置设施,保障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利用处置。开展工业固体废物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于12月6日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
河南人大网站发布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河南省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充分利用,最大
11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新修订的《名录》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鉴别后危险废物管理归类,精
10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废光伏设备回收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光伏设备在生产、安装、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零部件、边角余料等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处理企业应具备集中的运营场地,并实行封闭式规范管理。处理场地面积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利用能力不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8月15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面向全社会征求《日喀则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告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公告显示,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规范的固体废物包括农业固体废物、一般工
近日,江西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案例一:上饶市铅山县某科技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案情简介】2024年4月,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铅山县某科技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的“年产汽车天窗30万套、汽车支架紧固件1500万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等12种轻微违法细化了不予处罚情形,探索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包容审慎
日前,《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上通过,并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
近年来,利川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积极拓宽固体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路径,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添能蓄势。突出关口前移,拓展精细管理路径完善治理机
近日,辽宁省就《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4月27日,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2024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均顺利完成年度目标,好于“十四五”规划目标时序进度要求,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连续4年超90%。2025年将持续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生
4月30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对《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7条,包括总则、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附则。详情如下:关于征求《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
4月29日,青海省2024、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和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公示。青海省2024、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和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公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
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的系统结构与功能要求、安装技术要求、安全规范性要求、验收技术要求、日常运行维护与校准要求和数据应用。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4月22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详情如下:司法亮剑“固废”顽疾!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工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特别是其中的危险废物,会严重污染空气、水体、土壤,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是环境治理中的一大
4月2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
4月29日,《河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文件提出,到2028年底前,全省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率显著提升。全文如下:河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
导语电力系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能源活动中的电力活动产生的直接碳排放约占40%。电力排放因子计算方式是否合理、是否与电力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相吻合,对于能否精准评估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的碳排放量,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具有重要意义。(来源:朗新研究院作者:张家维)近年来,随着
日前,《安徽省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方案》提出,2025年全省10个以上锂电池和光伏产品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到2027年全省50个以上锂电池和光伏产品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形成5个以上典型案例,降低锂电池、光伏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全文如下:安徽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5日,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2025年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部署了4个方面22项重点任务。一是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