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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勇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2015-09-10 13:32来源:《资源再生》杂志关键词:固废处理循环经济翟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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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尽管一些专家认为中国的循环经济法来自德国的立法理念,但与德国的“物质闭路循环与废物处置法”相比,无论在概念上还是在内容上均有很大差异:“从最基本的循环对象看,德国人认为循环的是物质,而且一定是要闭合的;对于废物来说,是用来处置的,而不是要再利用,因为废物是不能再利用的,能够再利用的不应当是废物。”

“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就必须找到其根源所在。”翟勇说:“所谓环境污染的实质是资源或者废物的污染,由于不合理地利用资源和不能有效地处置废物,导致资源和废物进入环境要素中,就最终导致了资源和废物对于环境的污染。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要通过合理地利用资源和有效地处置废物,从根本上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翟勇透露,此次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战略目标,是为适应国家资源战略需要做重要支撑,将资源利用方式通过法律予以明确,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样简单易懂的思想作为立法的核心目的。

他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向性有偏差,偏离了客观物质世界本源而人为地主观构建一些试图去实现、但却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东西;而且由于引进一些全新的概念,使传统概念受到了冲击,部分内容甚至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冲突。

“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引入了‘废物再利用’概念,而在200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传统认知中,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被称为废品——这里废品与废物的概念被混为一谈:废品中包涵有可再生资源,产品废了,物质没废、资源没废。废品要处理,对经过处理回收的资源要再生利用;而废物只能处置,如填埋、焚烧。”

“如此不仅混淆了概念,在实践中也引起了不必要的困扰与混乱——既往曾经出现过籍口‘废物资源化’而拒不处置那些不可再生的工业垃圾的案例。”

就此翟勇表示,此次修改将对一批行业相关名词、术语等进行规范,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概念的模糊所带来的对法律认知和实施的困扰,用最朴实的语言、最大众化的概念转换为法律语言:“法律是面向普通大众、而不仅仅是面向‘行业精英’的。”

他说:“作为法律,对所涉及的每一个条文、概念以及行为指向都要明晰、准确。诸如废物、废品,物质、副产物,再利用、再生利用,处理、处置等类似在实践中容易带来困扰与混乱的名词将被予以明确定义,对于每个环节所涉及的流程进行法律规范化;对于哪些行为可行或不可行,都将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法律具备较强的可执行性。”

“此次修改要立足解决实际问题、求真务实,坚决反对华而不实,不搞浮夸和哗众取宠,不搞故弄玄虚和似是而非,不提新概念,要脚踏实地、尊重科学,充分听取和综合基层、科研及有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翟勇表示,循环经济促进法太多引进、甚至人为构建的许多“新概念”,不仅晦涩难懂,而且有华而不实、哗众取宠之嫌:“诸如动脉产业、静脉产业之类的提法,缺乏实在性的实施基础,仅仅是一种难以实施的说法——因为概念本身就含混不清。”

“不能想当然地随意创造概念,而当这种随意化的概念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所引发的将不仅仅是理论界和法律界的灾难。”他说:“成功不是因为概念,而是由于其符合客观规律。”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要起决定性作用,以市场经济来配置资源,但需要强调的是经济效益要与环境效益并重;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完善制度建设、法制建设。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要求,将资源问题作为核心内容,要首先弄清:哪些资源可以循环、哪些资源不能够循环,哪些资源可以循环但没有经济效益,哪些资源循环可以带来效益,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并重,不能只循环不经济,要实现既循环又经济。”

就此翟勇强调,如果要发展循环经济,首先要客观了解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要以资源利用的轨迹、流程来确定资源的利用方式,而不是人为强行构造一些所谓的资源利用模式。但无论表现为什么模式,都一定要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两个目标。”

他说:“十八大提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在资源再生领域,就是要回归资源利用的本源,尊重资源利用的规律。”

原标题:翟勇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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