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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勇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2015-09-10 13:32来源:《资源再生》杂志关键词:固废处理循环经济翟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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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勇透露,此次修法的总体思路,是通过立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解决中国在资源利用方面存在的根本问题,解决实际问题,并与国际法恰当衔接:“此次修法不以概念为主,将更为侧重实际的环境资源经济效益。”

他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领导层高度重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工作,注重从法律的可操作、可实施上下功夫。具体法律的名称、结构、内容,还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来最终确定。”

最后翟勇强调,上述观点和说法仅只是其个人观点。

根据德国的政治体制,其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法律责任分为上下两个层次:

第一层是德国联邦政府。其职责是制定核心的原则、规章、标准、工作程序和落实欧盟法规等,并按照立法程序交议会通过、颁布和实施。

第二层是州及主管单位的责任。《德国循环经济法》第六十三章规定,各州政府为本州负责实施本法的主管机关,实行辖区管理办法。

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有:编制辖区内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依法审批废物回收、再利用和处理设施;对废物回收、利用、处理资质进行审核、批准,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设备设施、技术路线、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废物减量化、回收、再利用和处理全过程,确保遵守循环经济法;建立数据库,发布有关信息,进行宣传教育等。

同时政府作为消费主体负有更重要的责任,如《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政府、公共机构在制定规章、政府采购、发包工程、签订合同等活动中,优先考虑采用或购买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经久耐用、易于修理、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少污染的产品或者用再生材料制造的产品。要求政府制定清除的规章、计划,批准废物清除设备的建立和运营,且废物的利用和处置要处于主管部门的监测之下,公共清除人承担最终清除责任。

日本也是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分成三个层面:

[首先是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其次是综合性的法律,即《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这些循环经济立法基本涵盖了生产生活各个领域;最后是针对某类物品循环利用的单项法,如《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绿色采购法》、《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食品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置特别措施法》等。其中《环境基本法》基础上形成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奠定了日本在世界循环经济立法方面的先进地位。

日本政府责任主要是从宏观层面制定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规定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利用财政支付转移、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产业化、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环境科学等提供环保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也加强了行政管理机制。

2001 年日本环境厅在机构改革中升格为环境省,将原来多部门执掌的废弃物管理职能统一划归环境省。还设置了“环之国”会议机制,其基本理念是谋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简洁、高质量的循环型社会,以及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为指导思想的、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此外还建立有效的政策机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资金投入政策,在预算制度、融资制度上都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支持。

原标题:翟勇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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