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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勇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2015-09-10 13:32来源:《资源再生》杂志关键词:固废处理循环经济翟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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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勇说:“国外对于破坏生态与环境的资源利用也都予以控制并制定相关法律,如美国、俄罗斯等国对资源开采企业征收用于恢复生态的资金,或者对污染严重或短缺资源予以进口和回收再利用——如对于城市垃圾的分类回收,有效地减少了对于资源的消耗和对于环境的污染。”

事实上,发达国家更加注重全面和全过程地预防和治理环境问题,尤其因国土面积不大、资源短缺且遭受过举世瞩目严重环境污染的德国和日本的资源循环法制建设最为完备,目前已经取得了明显成就。

德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率先出现了以垃圾经济为主的实践性循环经济概念,之后一些涵义类似的概念也开始在其他国家相继出现,如美国提出的产业生态学、日本提出的循环型社会等。

此外,德国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现有约 8000 部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加上欧盟的 400 个环境法规,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而中国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仅约30部。

就此翟勇表示,未来中国将会制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但必须遵循和体现资源的生命周期、利用的规律和方法:“在制定和实施资源利用政策和战略时也还要研究物质流,未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改将以对物质流的研究为基础构建行为流——物质流就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是资源利用的基本规律。”

事实上,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已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订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法规,陆续发布了《废弃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第一批)》、《关于印发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以及循环经济国家和行业标准307项,其中国家标准175项,行业标准132项。

据悉,目前国家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等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相关配套法规。

对此翟勇指出,近年推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如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两型社会等等,但其本质与根源都是围绕资源的利用方式——如何通过高效合理地利用资源来保障、支撑国家经济发展,使环境更安全。

他透露,为应对环境安全问题,此次修改对包括生活垃圾处理、促进合理回收再利用也将有所体现——生活垃圾的不规范处置对于环境污染非常大,如有害化填埋、有害化焚烧等,都带来大量的污染。

翟勇表示,当前所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由于软硬件、主客观等各种原因,甚至在第一个环节就已功亏一篑——许多被居民分类的垃圾,在从分类垃圾桶回收环节便已被回收人员人为地重新混合在一起。

感慨之余、颇显无奈的翟勇对此戏称为“分久必合”,强调需要在建立“按日回收”机制上下功夫——但并非所有人都赞同这种处理方式,而对于诸如所谓“条件不成熟”、“时机不到”等等的说法,翟勇指称,做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永远不做,就将永远“不到时候”。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改,要厘清概念并体现实干精神、解决实际问题,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带来发展新契机,通过立法建立回收体系,减少污染产生,促进二次资源的再利用,并循序渐进地促进再生资源的物质流、行为流、立法流的形成。”

“二次资源的再利用过程首先要解决回收体系问题,回收体系解决以后要建立二手市场、实现再利用,然后解决处理问题:对废品进行拆解,将资源再生利用,然后对处理以后的废物进行处置。”

翟勇特别强调,中国的资源立法方式立法规范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一般法、特别法以及法规、规章、相关行业标准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制定:“同时,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是人大和政府部门应当考虑的重点。”

他说:“法律是行为规范——不是诗歌、不是散文、更不是小说,不追求炫目、不要求美妙,而是要求踏踏实实、明确具体,就是要求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法律的结构、确定法律的内容。”

原标题:翟勇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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