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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5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

2015-09-14 14: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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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辽宁省发布辽宁省2015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辽宁省2015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以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为手段,促进环境管理科学化、定量化。

(二)深入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国家总量减排政策的有机结合,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三)逐步建设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的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环保管理效能。

(四)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切实加强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环保诚信体系建设。

二、工作范围和实施时间

排污许可证由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环保局根据全省统一规范,进行核发和管理。

(一)核发许可证的范围

核发排污许可证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本轮排污许可证核发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排放水、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国家、市级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农副食品加工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个行业内的所有企业,但暂不包括省政府《辽宁省化解过剩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中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申请备案的违规项目及所在排污单位

《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且列入本轮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原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但如没有规定期限或需要变更的,需按照规定时限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列入本轮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原证沿用至2015年底,到期作废,原证作废后企业按环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要求以及环保部门其他规定排放污染物。

(二)核发许可证的重点污染物类型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我省实际,重点污染物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各市、县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环境管理需求、排污单位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自行增加污染物类型。

(三)排污许可量核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原则上按照国家、省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限值、排污单位在最大设计生产规模正常生产条件下核定,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数据进行校核,并根据排污单位所在地区、所属流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排污单位减排潜力,下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消减指标,确定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更为严格要求的,原则上以该要求为准。对排污单位有多个排污设施的,应对各排污设施逐一核定许可排污量。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5年8月底前,完成国家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等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本轮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三阶段:2015年11月-12月,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大检查。

集中核发阶段可不按《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时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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