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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09-16 10: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单位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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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法和程序

4.1核定对象

4.1.1市、区(县)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等核定初始排污权,并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4.1.2 鼓励各地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核定初始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核定排污权。

4.2 区域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的确定方法

4.2.1 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4.2.2 各地要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和预留的总量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别核定。

4.2.3 已关闭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用于2016年1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量替代的,不再分配初始排污权,且已用于替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应从区域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中扣除。

4.3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4.3.1排污权核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为目标,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4.3.2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或标准定额等方法予以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指标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排污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4.3.3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锅炉、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品加工、橡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附件。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根据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核定。其中,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或接管排水量)核定。

各地可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绩效值或排放标准。

4.3.4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烟气量可参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及其后更新的部分行业产排污系数中废气排放量确定。排放标准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可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及其后更新的部分行业产排污系数中的最小废水排放量或本区域内行业单位产品平均废水排放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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