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09-16 10: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单位江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4.3.5按排污绩效计算的排污权,与排污单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初始排污权。(一)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高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按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预分配初始排污权;(二)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低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在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不足的地区,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分配初始排污权。

环评批复和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明确允许排放量的,其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可参考原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量、“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

4.3.6 江苏省环保厅可兼顾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排污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但不得超过全省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的 1%。

4.3.7现有排污单位核定的排污权之和超过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时,各地应根据区域总量减排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按照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权。

4.4 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分配的排污权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据此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考虑到总量控制需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其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但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给排污单位。

4.5本次初始排污权核定完成后,各排污单位拥有的排污权(包括初始排污权和排污权有效期内通过交易获得的排污权)将作为下一个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排污单位重新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的基数,并按本规范4.3条重新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

5 其他规定

5.1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权限如下: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及市管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区(县)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配辖区内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

5.2初始排污权的技术核算工作可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技术中介机构承担。

5.3 各市、县对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其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方法和程序,可参照本规范制定。

5.4 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核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排污权查看更多>排污单位查看更多>江苏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