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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09-16 10: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单位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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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江苏省发布关于征求《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在广泛调研和征询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提高《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9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或邮政特快专递将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环保厅总量处(邮政编码:210036),并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zongliang@126.com。

(三)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25-86266068。

附件:《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1日

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2 依据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2.4《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3 术语和定义

3.1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全省实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烟粉尘等污染物,太湖流域各市、区(县)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两项污染物。

3.2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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