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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9-29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流域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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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初审。市环保局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初审。

(二)项目会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召集相关专业人员,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勘查。

(三)确定项目。在材料审核和实地勘查的基础上,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商定拟补助的具体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九条

所有符合条件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市财政局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理,并将专项资金已拨未用的部分如数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和环保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铜环﹝2014﹞3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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