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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2015-10-15 08: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单位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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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意见,在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或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排污权交易事项。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及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建设单位排污权交易事项,应符合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中置换量和置换行业、区域要求。

第十二条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置换来源。

第三章核定

第一节核定规则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浓度、速率和单位产品排放量标准)和设计生产规模核定,重点行业按国家规定的绩效方法核定,并满足产业、技术政策和项目建设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准入条件,采取先进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满足排放标准要求。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十五条工业污水及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核定量指全年经过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厂区外部环境的污水及污染物量。污水包括生产污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与工业污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达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不需核定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负荷率和出水标准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需要核定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包括无组织排放量,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捕集率及控制无组织排放提出要求。

第二节置换规定

第十七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置换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的削减量。其中,火电行业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行业削减量获得,烟尘排放总量指标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从工业削减量获得。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项目。机动车减排削减量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

第十八条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必须是污染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污染源,置换或交易量为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采取治理或永久性关停等措施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减排量。

因市场等因素造成工业污染源产品产量减少形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或交易量。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太原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区域,相应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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